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失效是指该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失去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生产的法定资格。导致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失效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企业主动申请注销:
* 企业因停止生产相关特种设备、转产、破产或其他原因,自愿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生产许可证。经发证机关批准注销后,许可证即行失效。
2.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是有明确有效期的(通常为4年)。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若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或者虽然提出申请但未能通过发证机关的审查(如现场评审不合格),则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3. 提供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
* 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如果通过、变造证明文件、数据、信息或样品,或者采取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一经查实,发证机关将依法撤销该许可证,导致其失效。
4.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未报告/未通过审查:
* 企业在获证后,其生产条件(如场地、设备、工艺、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其不再符合许可条件。企业有义务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如果未报告,或者报告后经审查确认不再具备许可条件,发证机关可依法撤销或吊销许可证。
* 因生产条件变化导致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引发事故,也足以构成吊销许可证的理由。
5. 超出许可范围或种类生产:
* 企业未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产品范围、种类、级别或参数进行生产。例如,许可证只允许生产特定类型的压力容器,却擅自生产未获许可的压力容器或电梯部件等,属于严重行为,许可证可能被吊销。
6.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是特定企业身份的证明,严禁任何形式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买卖。此类行为一经发现,许可证将被吊销。
7. 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
* 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注册地址搬迁等重大信息变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可能导致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不符,影响其有效性,严重时可能被撤销。
8. 因行为被吊销:
* 企业发生严重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多次监督抽查不合格、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被发证机关或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处以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9. 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 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兼并等原因,法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自然失效。
总结来说,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失效,主要源于企业主动放弃、资质丧失(到期未续或条件不符)、严重违规以及主体消亡等情形。企业必须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诚信守法经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才能维持许可证的有效性,确保生产的合法合规。





